선공감부정(繕工監副正)  시보(時保) |
김시보(金時保)는 김성우(金盛遇)와 윤형성(尹衡聖)의 딸 남원윤씨(南原尹氏) 사이에서 1658년(효종 9) 2남중 차남으로 태어났다. 자는 사경(士敬)이고 호는 모주(茅洲)이다. 거주지는 서울[京]이다. 증조부는 김광현(金光炫)이고 조부는 김수인(金壽仁)이다. 김창협(金昌協)의 문하에서 수학하였는데 매번 큰 인물이 될 거라는 칭찬을 들었다. 1684년(숙종 10) 식년시 진사 1등에 3위로 합격하였다. 1698년(숙종24년)에 시직(侍直) 1699년 부수(副率)를 거쳐 그해 종부시(宗簿寺)주부(主簿) 공조좌랑(工曹佐郞)을 지냈다. 1700년(숙종26년) 홍산현감(鴻山縣監) 1703년(숙종(29년) 사어(司禦) 군자감(軍資監)판관(判官)을 지냈고 1704년 다시 외직으로 태인현감(泰仁縣監)으로 나갔다. 1706년(숙종32년) 김포군수(金浦郡守)를 지내고 1707년 해주판관(海州判官)으로 나갔다. 1708년에는 양근군수(楊根郡守)로 나갔다가 1710년 금부도사(禁府都事)가 되었다. 1712년 내섬시(內贍寺)주부(主簿) 장원서(掌苑署)별제(別提)를 지낸뒤 그해 7월에 양주현감(楊州縣監)으로 나갔다가 다시 간성군수(杆城郡守)로 1716년에는 마전군수(麻田郡守) 1718년에 무주부사(茂朱府使) 좌수운판관(左水運判官)을 지냈다. 1719년 사정(司正) 1720년 선공감(繕工監)부정(副正)을 지내고 1721년 청송부사(靑松府使)로 나갔다. 1726년에는 문중의 여러분과 함께 안동 태사묘의 권씨의 독단을 막아달라는 상소를 올렸고 그해에 전부(典簿)를 지냈다. 1734년 졸했으며 슬하에 2남 3녀를 두었다. 1794년 사복시(司僕寺)정(正)으로 증직되었다. 현재 강원도 고성군(固城郡) 간성읍(杆城邑)에 있는 선정비군(善政碑群)에는 화강암재로 있는 불망비(不忘碑)가 있는데 앞면에는 군수김공시보대사권학영세불망비(郡守金公時保待士勸學永世不忘碑)라고 적혀있고 뒷면에는 숭정후삼월일립(崇禎后三月日立)이라고 적혀있다. 손자로 김이곤(金履坤)이 있다. 1726년 5월 11일(영조2년) 김시보등의 金宣平 등 세 功臣을 配享한 安東의 太師廟를 權氏 子孫이 私擅하지 못하게 할 것을 청하는 상소 伏以臣等之始祖高麗太師金宣平 與權太師幸·張太師吉 廟享於安東府 今爲八百餘年矣。中間廟制之失序 爵獻之違禮 實由於權氏子孫 而論議轉乖 事體漸大 有難取決於守宰黎獻之論 故曾在肅廟朝 臣等合聲齊籲 幸蒙快賜釐改 後因權愈等之矯誣陳疏 而該曹肆然和附 終使旣正之禮 復歸於襲謬 臣等之慨惋抑鬱 久而益甚。玆敢不避猥越 仰瀆宸嚴 而正史之言 先儒之論 爲百世斷案 請執此而辨其前後循私悖公之狀 惟聖明澄省焉。蓋當羅運之訖 甄萱肆逆 至於戕殺君父 瀆亂宮闕 此實臣子不共戴天之讎 臣等先祖金宣平 以古昌城主 與郡人權幸·張吉 倡議討賊 強弱不敵 故以兵歸附麗太祖 竝力討之 滅萱復讎 其事實 與張良佐漢而報韓仇者 同一義也。 麗祖論功行賞 金宣平爲大匡 以權幸·張吉 俱爲大相 賜號三韓壁上功臣 爵爲太師 陞古昌爲安東府設 而安東之民 思其功德 廟焉而竝祀 此太師廟之所由設也。其廟制 一列南向 比肩而坐 鄕人之報祀 亶在於功德 而非如道德之等高下 則其位次先後 視夫班爵之序 不問可知。是以先正臣文純公李滉 嘗作其增修記曰 安東府司祀麗祖功臣三人曰 金公宣平·權公幸·張公吉。又曰 爲城主者金公。倡降麗者權公。又曰 賞投降則賜姓而寵權公 論戰功則從衆而首金公 其名位次第 一從信史 而末端又設答難之辭。或曰旣云三功臣廟 則不專在於權氏 而獨以權氏之子孫 主祀事 如之何? 曰觀夫彼一時之事機 盡出於權公之斡旋 故遺民之不忘其德 尤在於權公 矧今增崇祀事者 又皆權氏之胄 主之以權 何害之有? 自今其勿墜定規 而永世遵奉則善矣。滉也 亦忝於太師外派之裔 雖不能有與於增崇之事 於侯之德文 又不可以無 於是乎言 蓋玆廟之設久矣。時異世變 屢經兵燹 至藏神版於官廨 時出而祀焉 雖官給祭物 而戶長·吏胥輩 掌其事矣。 其後府使金光轍 監司權轍 俱以權幸後裔 相繼來此 重建廟宇 增置祭田臧獲 使鄕居子孫之爲士族者 主其事。府使權應挺 徵記於李滉 寔嘉靖辛酉也。當是時 三公之子孫 惟權氏最盛 而金·張兩氏 存者蓋尠 非權氏則無以主祀事而不替 姑從當時之所見 勉副權氏之請 故其答難之辭如此 而所謂斡旋者 卽指倡降之事也 所謂尤在者 亦指其先倡 而民又不忘也 所謂主之以權者 非謂權幸爲主享也。只指權氏子孫之主管 曷嘗以權幸之德 爲高於主事之金太師 而必令逆祀哉? 所謂定規者 亦非謂爵獻先中之爲定規 只指祀享之禮 籩豆之品 不可變易云爾 然猶慮夫後人之致疑 設爲答難 而必結以何害之有 則其非正當底道理 而不得已應答之意 自現於言表 豈欲廟制祀典之恣意變易 而使兩太師子孫及一鄕之士 不得與於其間 而終歸權氏之私廟也哉? 況其時祀事本末 無不詳論 而爵獻先中 有異於名位次第 則記文必先引古證今 明白照後 而曾無一言直書金太師於第一 當初爵獻之無誤 可見於此矣。其記文 頗有等第之意 故廢而不用 權應挺自製刻石 立于廟庭 然亦不能首書其祖 乃書金太師於第一 而獨加諱之一字於權太師 則欲尊其祖之意 固已闖發 而猶不敢恣意首書 當初爵獻之無誤 又可見於此矣。 且以三太師祭享豐約不均之事 一鄕父老 有論辯文字 而又不言爵獻之先後 則初無此誤 而誤之者近世也。或云故判書臣權昐 爲本道監司 來祭于廟 先酌于權太師 因以爲謬例 至今遺老 尙有言其事者 而權氏子孫 反諉以久遠難變 又敢以金·張兩太師爲配 潛刊於私譜 肆然稱道。設令權太師功德 有倍於金太師 而金太師之位 不在於權太師之先 竝世同列之人 不宜侍坐配食 如門生子弟之於先生長者 況以誠主[城主]而居於郡人之下 古今豈有是理哉? 此不但誣辱兩太師 無復顧忌 實不念其祖之踧踖不安 如使權太師有靈 其肯曰余有後乎? 其妄肆誣誕 至於此極 則中間之私其祖而先爵 卽此一節 的然可知 權氏之言 始曰權太師功最優 故特賜姓以彰 未知此著於何書 而古今功臣之賜姓者 皆其君一時之寵典 未知以是爲元勳乎? 如漢之劉敬 唐之李世勣是已 我朝靑海君李之蘭 亦得賜姓 而其位次 則列於第十人之數 以此論之 當時權公得姓 奚足爲功最優之證乎? 其功最優 則麗祖行賞之日 奚以大相處權太師 以大匡處金太師? 其等第功臣也 奚置權太師於三等 置金太師於二等乎? 又其言曰 若朝廷班次 勳府書名 則固當以功 而至於鄕人赴祀之典 不以爵而以德 此則又以班次功名 不得不推重於金太師 其所藉以爲說者 又遁於德之一字矣。然則與前所謂功最優之說 已相矛盾 而其所謂德者 蓋功德之謂也。 麗祖之所紀之功 卽鄕人之所以爲德 鄕人之所以爲德 卽麗祖所紀之功也。安有一事而兩分 以功則金太師居先 以德則權太師爲首者耶? 設如權氏之言 位次先後 以德而不以爵 則鄕賢廟碑 一視其德之高下 本不用朝廷勳府之序 而先正特書金太師於第一 權應挺不敢首書其祖者 何哉? 又其言曰 權太師守古昌 證以輿地勝覽及雜記 此亦不然。臣等謹按東史曰 古昌城主金宣平 與郡人金幸·張吉 起兵討萱。纂要曰 麗王次于古昌郡之甁山 與萱軍戰 萱敗走 死者八千餘人 以古昌城主金宣平 爲大匡 權幸·張吉爲大相 陞郡爲安東府。麗史曰 古昌之役 旣破萱賊 論功授職 以城主金宣平爲大匡 權幸·張吉爲大相。惟輿地勝覽 乃以金幸守古昌其地 權氏墓誌亦曰 金幸守古昌。然麗史非一 而一不曾見焉。又未聞他書之可據 而若勝覽 則作於我朝中葉 徐居正實主纂輯 而又是權氏之外孫也。此不過祖述權氏之私言 而設如其言 守字之義 亦多般。旣不曰城主 則安知非佐城主而守境之謂耶? 然而權氏初疏則曰 權公之守古昌 似當在未賜姓之前 此則猶在臆度難明中 而後疏則直曰 權公先爲城主 所謂城主者 蓋新羅官名 非如近世土民之於官長 一例泛稱。未知權幸爲城主之說 果在何書 而前後疏之言 一何不同耶? 況且先儒謂居正之文 與史氏相左。 李滉亦不取雜記而曰 謂城主者金公 此非斷案乎? 至於一行比肩之位 援引帝王廟及皇明嘉靖年間祫祭時事 以證以中爲上之禮 又引浦江鄭氏家廟及朱子答王子合書以明之者 尤極謬妄 凡太廟祫祭時 則有此別擧 常時則一從昭穆次第 元非僭擬之地 若鄭氏廟制 設或有此 奉其祖禰 則不可與三功臣廟同論 而凡學宮書院 主享者居中主璧 分配者側坐相向 未聞同行一列 而以中爲上之規。設如其言 此廟之創建 蓋在唐末五代之初 前於朱子皇明數百載 其時中國 尙且迭尊左右 未純尙右之制。況以羅麗之際貿貿之俗 先行中國數百載後始正之禮 其事誠異矣 而我國祠宇 絶無此例 則以李滉之好禮 必表章而終不擧論 何哉? 旣曰 以中爲尊 則廟庭之碑 胡乃自書其祖於金太師之下耶? 書於金·張兩太師之中者 亦以中爲尊之義耶? 若近世通行之禮 以西爲上 而張太師居西 第三之張太師爲西位 則在東金太師之爲首位 章章明矣。然而權氏 以功而不可上 則較以德 以德而不可上 則乃援以雜記及不襯之禮 自不覺其前後之言 窘遁杜撰 節節綻露 而終歸於自誣誣祖 人之迷惑 一至此哉? 尤可笑者 李滉記文 棄而不用 則久爲權氏之弁髦 而爭時急 不得他援 則必拈答難中尤字主字及永遵之語 而不顧本文之義 妄證其私擅先爵之失 以爲先儒有定論 而至欲尊其祖爲城主 則必舍李滉折衷正史之論 藉重雜記 而反背之 是果重先儒之定論 而爲李滉者 不亦困乎? 昔在辛酉年間 臣昌說曾祖文正公臣金尙憲 退居安東墓下 令權氏子孫徵復[往復]論辯 務令歸正 則權氏之稍有知識者 不無悔悟之端 欲與一鄕 商議變通 而因其門議不純 事竟不行。近來則權氏之蕃衍 有倍於昔時 而其私擅之習 不惟猶前 如有司之任 財貨之用 相傳爲己物 不使他姓及鄕人與知者 愈往愈甚 而廉恥都喪 則爵獻之失 無自而正。凡我金氏子孫 一鄕人士 莫不慨惋憤鬱。曾於戊午年 通文鄕中 告于地主 咸集一處 各詢所見 鄕之長老章甫 皆曰三太師功德 在一鄕 一鄕之人 不可不共祭也。三太師在一列 一列之享 不可以先其中位也。衆口一談 牢不可破 於是官備香爐香卓 設於各位 又以鄕人 出有司 則權氏據廟不納 斥其床卓 又訴于京中 內外諸族 搢紳百餘人 列名通文于本府 醜詆峻斥 不遺餘力 至以其文 刻板懸壁。自此鄕人 不出聲相抗 而人心愈鬱 公議愈激。及至壬戌 臣金壽一等 不得已相率叫閽 權說·權岏等 亦上對擧之疏 其言全然爽實 故禮官逐節辯破 判以正史先儒之論 則肅廟卽命釐革矣。己巳權愈等 闖發陳章 徒務悖戾詬辱 而至明是非 則無一成說 如右所辨 其時該曹 私附愈等 以權幸爲城主 居中爲上等 飾辭幻實 請襲謬規 噫嘻痛矣。人臣之欺誣聖聰 至此極耶? 自是厥後 權氏復擅廟事 先爵其祖 不許鄕人及金太師子孫 與於其間。己亥 府使權以鎭 慨然於私擅 勸令鄕人 共尊之 又纂意見文曰 初祀於府司 中奉於客舍 乃一邑之公事 非一門之私。又曰 修廟宇 置祭田 出於尊祖之誠 而至於尊奉之事 一鄕共之 權元帥所定凡干執事 皆以官帖差定 則一鄕之共尊 於此可知。又曰 李文純所謂以權爲主何害云者 蓋因其事勢 而其曰何害之有 則亦示其未盡善之辭 今則事勢與前有異 一鄕旣不共事 金氏一門 亦無一人來參 則變公廟而爲私祠 盡失共尊之義 至於祝文中 稱幾代孫 則其禮節事體 元非當初立祠之意 不可不變通。如是爲言 不一而足 末乃曰爵獻一款 旣是該曹奉聖旨定式 則非又上章改奉之外 臣子必不任意改易云。權氏本孫之有公議者 尙且如是 則文正公臣金尙憲往復時 諸權悔悟 推此可知 而愈等前後對疏 節節誣罔 不辨自露 則一世之人 孰不知其承訛襲謬之爲可恥哉? 及夫以鎭之遞歸也 權氏又踵前習 大攻鄕人之當任者 自居任席 依前擅弄 此不可以事理爭矣。嗚呼 是廟也 昔爲三太師共祀之廟 而今則爲權氏獨擅之私祠 顚倒爵獻之不已 又倡正配位之說 駸駸然而壓屈 反爲之下 天下寧有是哉? 金·張兩太師之靈 不享非禮非類之祀久矣。鄕人之慨惋憤鬱 與日俱深 於是有別廟 金·張兩太師子孫 相議合力 營建新宇於他所 而廟貌旣成 則權氏始懼其廟之兀然爲一私祠 乃姑讓與鄕人 其情狀可痛 而亦可笑也。雖然 復與鄕人共之 則不必別享 而惟是爵獻之襲謬 雖以鄕人之公議 有難任意釐改 臣等不得不復此陳籲。伏願聖明 詳察前後事實 及彼此曲直 斷自宸衷 特降明旨 使爵獻之禮 復歸於正 權氏子孫不得私擅 著爲定式 永世遵守 不勝幸甚。答曰 省疏具悉。疏辭 令該曹議而稟裁焉。 |
김시보영세불망비(金時保永世不忘碑)강원도 고성군 간성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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모주집(茅洲集)조선후기 문인 김시보의 시가와 산문을 엮어 1790년에 간행한 시문집. |
1684.. | 숙종 10년 | 진사(進士) 숙종(肅宗) 10년(1684) 갑자(甲子) 식년시(式年試) [진사] 1등(一等) 3위(3/100) |
1698.01.25 | 숙종 24년 | 시직(侍直) |
1699.06.25 | 숙종 25년 | 종부주부(宗簿主簿) |
1699.11.23 | 숙종 25년 | 공조좌랑(工曹佐郞) |
1700.05.25 | 숙종 26년 | 홍산현감(鴻山縣監) |
1703.12.21 | 숙종 29년 | 군자판관(軍資判官) |
1704.01.11 | 숙종 30년 | 태인현감(泰仁縣監) |
1706.07.12 | 숙종 32년 | 김포군수(金浦郡守) |
1707.03.22 | 숙종 33년 | 해주판관(海州判官) |
1708.02.06 | 숙종 34년 | 양근군수(楊根郡守) |
1710.07.16 | 숙종 36년 | 금부도사(禁府都事) |
1712.01.26 | 숙종 38년 | 내섬주부(內贍主簿) |
1712.02.04 | 숙종 38년 | 장원별제(掌苑別提) |
1712.07.21 | 숙종 38년 | 양구현감(楊口縣監) |
1712.11.26 | 숙종 38년 | 간성군수(杆城郡守) |
1718.03.07 | 숙종 44년 | 무주부사(茂朱府使) |
1721.06.05 | 경종 즉위년 | 청송부사(靑松府使) |
1794.02.07 | 정조 18년 | 증(贈)사복시정(司僕寺正) |